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6-10-13 15:38:54

    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提升服务水平,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分园管理机构投资自建、与企业及专业机构合资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委托企业及专业机构自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鼓励企业运用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资金来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聚焦支持具有专业化服务功能、规模化服务对象、标准化服务机制、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服务平台的优化整合、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重点工作安排,通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求,采取自建、与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委托企业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等方式,整合公共技术服务资源,完善技术共享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和科技基础条件,为企业提供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支持“智慧园区”建设。 

  2、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采取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的方式,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转化、实施、保护,为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等公共和专业服务。 

  3、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采取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等多样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重点支持通过将现有小型中介服务平台整合建成功能综合化、客户规模化、服务标准化的中介服务平台。

  4、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支持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创业服务机构所属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建设。重点支持其提升配套设施服务保障功能和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对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条件和开发管理服务系统等功能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其中,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平台的项目及开展“智慧园区”和网络安全管控中心建设等项目,按项目建设所需给予全额资助,并按项目进度分年度核拨补助资金;对分园管理机构与企业共建平台的项目,按比例资助;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2、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企业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或专业机构自建并开放服务的平台,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低价或免费服务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对成功培育科技企业的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按成功培育企业数量和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效给予资助。需要增加的资助内容及额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和提供服务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为推进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优先资助符合产业定位、服务效益明显、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

  2、为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规模化建设,对重点资助的平台实行定向持续支持。即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投入,按年度项目指南申报资助的平台单位原则上不予更换。

  3、对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和一次性奖励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经费。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市场推广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等。

  4、项目申请主体需对应申报本平台的功能建设资助和服务补贴,不得申报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与无相关资质和业务的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5、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12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