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更新时间:2016-09-06 17:11:14

泸市府办函[2016]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0

  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2016年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开局之年,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务实创新落实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法治在推动改革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2016年全市各县区、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


  1. 深入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 推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3. 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执行情况调研,解决明放暗流、承接断档、监管真空等问题,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省政府提出许可目录调整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4. 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 开展简政放权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解决明放暗留、承接断档、监管真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政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6. 改造完善泸州市电子政务大厅,实施部门网站办事功能集中进驻电子政务大厅,推进网上办事集约化,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电子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牵头单位: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7. 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年底前建成承接下放调整事项无缝对接体系,确保承接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有人接、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8. 指导督促各区县依法向新型城镇化试点镇下放行政许可或其他经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试点镇)

  9.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完善审批要素,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责任单位:项目审批所涉相关部门)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 修订《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必经程序。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 制定出台《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根据全市工作重点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定程序,积累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运行经验。(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2. 以问题为导向,在财政、国资委、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教育、民政、人社等重点领域部门先行试点,编制重点领域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探索建立重大事项的决策内部控制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13. 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学者、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公职律师资格认定、管理等制度,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对口联系政府领导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4. 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市政府草拟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扎实做好市政府地方立法权的承接和行使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5. 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制定选聘规则、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领域的咨询论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16. 制定2016年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并启动实施立法工作;征集2017年年度立法计划。(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局)

  17. 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完成2011年以来市政府继续有效和新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18.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9. 落实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加快推进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农业系统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清理整合各类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

  20.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探索“智能”监管,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1.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22.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网上公示制度,实现有案必录。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制度,实现有案必备。(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3.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纠纷。(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4.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闭卷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着力加强内部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25. 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加强对行政复议依法受理、公正办理、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审理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6. 以行权平台为依托,将部门权力行使实际情况与行政权力上网运行进行抽查比对,加强督促督查,推动行政权力网上同步运行,对网上行权要求不落实、日常监督责任不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权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问责。(牵头单位:市政管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7. 充分发挥市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部层级监督功能,做好对本县(区)各部门、本部门各科室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28. 健全完善干预审计执法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29.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诉必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回应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30.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指导作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31.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主动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法律风险防范,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2.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3. 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4. 加大对政府出台重要文件的政策解读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依法依规做好办理答复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电子政务办、市网信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35. 贯彻落实《纲要》,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方案,保证《纲要》的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6. 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难点问题。调整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纲要》各项措施的责任部门要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7.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38.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并将结果纳入市委综合目标考核。(牵头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39.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本单位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0.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均衡发展


  41. 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示范单位要深度挖掘,创新探索,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法治政府示范单位的重点培育和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法治扶贫”,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工作停滞不前并经指导整改仍然没有起色的示范创建单位,按程序取消创建资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示范创建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


  42. 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举办“法治政府建设大讲堂”,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内容之一,从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高度抓好学习培训;将法律条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结合起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研讨班,政府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切实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3.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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