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经开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16-09-06 17:0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贵州新蒲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开发区财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和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的内外资项目。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和无偿资金争取奖。

    1.信息奖是指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的奖励。

    2.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开发区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3.无偿资金争取奖是指开发区相关部门或个人从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50万以上的资金(乡镇区争取项目资金不受金额限制),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贷款以及各类政策性拨款除外,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资金争取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公务人员(单位)和社会引资人。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公务人员(单位)引资者主要指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党政干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上级政策资金争取。

    2.社会引资人主要指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主要包括商会、行业协会、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机构、委托的招商代理机构等法人组织及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引资人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以及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2.引进资金是来自市外(省外、国外、境外)的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银行贷款、计划内的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

    3.在我区注册、建设、经营及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中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矿山开采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4.已落户企业扩大投资,不再给予奖励;

    5.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满一年以上且企业已运营一个财务年度的招商引资项目;

    6.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投资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给予奖励;

    7.引资人未收取投资方或资金接收方佣金;

    8.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六条  对提供项目投资信息的社会引资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给予奖励。 

    1.资金到位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1‰予以奖励

    2.资金到位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

    3.资金到位额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引荐生产型项目的社会引资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分区间给予奖励。

    1.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

    2.实际完成固定资产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6‰予以奖励

    3.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7‰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的社会引资人,从项目注册后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建成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实现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7%逐年计奖。

    1.税收地方留成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奖。

    2.税收地方留成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6%计奖

    3.税收地方留成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7%计奖。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励突出对外向资本、龙头企业引进的导向作用。

    1.项目投资方为外资的,引荐奖的奖励标准则在在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0.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

    2.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引荐奖的奖励标准在在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0.22个百分点。

    3.项目投资方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企业,推荐奖的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0.020.2个、1个百分点。

    第十条  对公务人员引资者起到引荐作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争取无偿政策资金的在职公务人员(单位)的奖励资金比例按开发区配套资金比例递减。

    1.往年争取过无偿资金的,以往年争取的为基数,基数部分按5‰奖励,用作补充单位经费;超基数部分按2%奖励,其中1%用于补充单位经费,1%用于奖励个人。

    2.往年没有争取过无偿资金的,新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1.5%奖励,其中1%用于补充单位经费,5‰用于奖励个人。需地方配套的无偿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度5月底前完成初审上报。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申报材料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的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及奖励金额拨付到开发区投资促进处,并由投资促进处对奖励资金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凡经引进项目单位和行政主要单位确定的申请奖励者到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领取《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附同有关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项目批准文件(或复印件)缴税证明、营业执照、引资经过及首期土地款交清凭证、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向投资促进局申报。

    第十六条  社会引资人的奖励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处牵头,会同开发区主要部门及会计事务所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计,确定审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对奖励对象与奖励金额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在职公务人员的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获评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嘉奖、记三等功、呈报省市批准重点表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组织部门报省市部门并及时兑现。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后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处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根据上年度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情况,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进行测算,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经审核确定的招商项目和无偿资金引资人(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人团队自行商议。

    第二十一条  对未开工建设项目、超期建设项目和投产不到位项目不予奖励;对跨年度在建项目,待项目建成后一次性核发相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引进资金为美元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成立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开发区常务副主任任执行组长。由开发区下属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开区投资促进处,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