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经开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09-06 17: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贵州新蒲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件所指企业、研究机构必须是在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应先执行国家、贵州省、遵义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自主创新


    第四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鼓励投资兴办科技检测、工业(创意)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转移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等,经审核,可给予10-50万元资助。

 

    第三章  支持产品研发


    第八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承担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的企业,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研究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销售产值大小给予3-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创业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实行零注册资本,实行先照后证,由开发区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引进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到开发区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经开区代缴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脱离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开发区委托相关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培育20家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发区每年安排不低于400万元的专项资金,实施培育20家科技创新型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引导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扶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关键性技术的攻关及产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软件园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引科技型企业公告,且入驻孵化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经审核,可给予10-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基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携带专利、科技成果、人才团队到开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审核,可给予50-100万元创业资助;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生、研究生、大学生等科研人才携带专利成果,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创业方向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等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经审核,可给予10-30万元创业资助。

 

    第五章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寻求科技风险投融资。对企业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成功获得科技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并在开发区内实现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科技型企业的,经审核,可连续3年给予总额1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对首次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企业,经审核,可择优给予5-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申请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支持发展中介


    第二十条  鼓励兴办为科技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服务外包、专利代理、法律顾问、投融资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在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的上述科技服务型企业,经审核,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其中,服务业绩突出的企业,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审核,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一线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开发区资助(奖励)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研究机构可将其30-50%用于奖励科技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对企业、研究机构建成由初、中、高级职称各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组成的创新团队(固定人数在20人以上,制定了相关管理、奖励制度,并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经审核,可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由开发区科研分管单位定期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免费对企业、研究机构各层次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职称晋升、专业知识、管理理念、创新方法等系统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国内外科技合作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贵州新蒲经开区管委会预算安排,并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请和使用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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