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贵州第一、世界一流”的新兴产业集聚区,打造“人才特区”,更好地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本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按照适用、精干、高效的要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实绩、服务发展的原则。引进人才既可采取直接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且在经开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科研院所、经开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五类高层次人才
(一)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外专千人项目人选。
(二)第二类: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和“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863”、“973”、科技支撑和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
(三)第三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第四类: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五)第五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符合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融资管理、社会工作、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急需的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以及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分配激励
第五条 对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住房补贴。
(一)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月发给岗位津贴2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0万元。临时受聘来我区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经费。
(二)引进第二类人才,每月发给岗位津贴5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80万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第三类人才,每月发给岗位津贴3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50万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四)引进第四类人才,每月发给岗位津贴2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0万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五)引进第五类人才,属于经开区管委会机关单位、经开公司引进的,每月发给岗位津贴1000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属于企业引进的,该企业至少要同时引进5名以上,企业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5万元。
第六条 获得住房补贴的人才在经开区工作期间达到更高层级人才标准的,住房补贴按新的层级标准予以补足。
第七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可根据其在经开区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经开区工作并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补贴。已享受省、市级返还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 住房暂有困难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经开区免费提供两年“专家公寓”居住,或享受最长一年的住房补贴,第一类人才补贴标准为3000元/月、第二类2000元/月、第三类1500元/月、第四类1000元/月、第五类500元/月。
第十一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按照相关政策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优先为进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经开区常住户口;其子女选择在经开区内入托、上中小学的,免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
第四章 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设立500万人才创业基金,滚动使用,重点支持具有开创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作为高层次人才来经开区创办企业的启动经费。视其创业项目层次,经管委会批准后,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年起,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以奖励形式,实行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主持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贵州省重点及以上科技计划的,按照上级经费20%的比例予以配套(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经营期未满5年企业,可按照银行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教育培养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选派高层次人才到境外知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参加高级研修、业务培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研修、培训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主新培养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次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企业送员工到国内外科研机构、知名学府培训,凡取得硕士以上学历证书的,开发区给予培训费10%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参会地在亚洲以外的资助1万元;在亚洲(不含大陆)的资助6000元;在中国大陆的资助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公司工作人员,从事与本岗位工作相关联的更高学历层次和更高专业层次的学习培训,凡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的,学习培训费用给予报销并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参加更高学历层次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获得优秀学员荣誉的每次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六章 引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各类机构(组织)在人才引进方面的合作。经认定的,为经开区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类别,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柔性引进的按每年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为经开区招才引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给予个人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工商税务关系在经开区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若每年为经开区全职引进2名(含)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其所缴纳的主体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40%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经开区成立“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组长为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成员单位为开发区各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贵州新蒲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对于第一到四类高层次人才采取专家组评审机制,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请扶持措施,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的人才,列入经开区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考核,完善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服务和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引进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如有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经开区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骗取的所有资金,同时该单位在2年内不得享受经开区的各类优惠和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入经开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随调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已婚且配偶不在遵义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遵义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三十四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经开区工作的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特殊专业技能或开发区紧缺急需的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引进。
第三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七条 新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包括制定人才需求情况,明确岗位职数和岗位要求,编制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并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申报办理流程:管委会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单位和个人报送材料,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初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如有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叠的内容,可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选择一种,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政策均在国家和贵州省、遵义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另行给予。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四十二条 新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人才因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经开区办公室,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关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