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进一步促进贵州新蒲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辣椒产业的扩张和可持续发展,打造故偶内规模最大的集辣椒生产、收储、初加工、深加工以及销售、物流为一体的中国辣椒城,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开发区财力,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辣椒相关产业企业。
第三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办法的辣椒相关产业企业,应先执行国家、贵州省、遵义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指标
第四条 【投资强度】辣椒初加工、深加工等食品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辣椒收储、物流等生产服务性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
第五条 【建设用地】辣椒初加工、深加工等食品加工类企业,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0.8,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辣椒收储、物流等生产服务性企业,建设容积率不得低于1,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第六条 【产出标准】辣椒初加工、深加工等食品加工类企业,亩年产值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辣椒收储、物流等生产服务性企业,亩年产值不得低于250万元/亩。
第七条 【税收贡献】辣椒初加工、深加工等食品加工类企业,税收贡献率不得低于7%。辣椒收储、物流等生产服务性企业,税收贡献率不得低于15%。
第八条 【进度系数】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用地扶持】新建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在不低于开发区最低准入指标(第二章)的基础上,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企业用地价格=8+8*{0.5*[1-(实际投资强度/最低投资强度)]+0.5*[1-(实际容积率/最低容积率)]}
第十条 【厂房新建扶持】 对于企业新建的标准厂房,优先保证用地。除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标准厂房建筑楼层不得低于2层,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涉及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人防费和墙改基金,经开区所得(所征)部分按照100%比例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 【厂房购租扶持】 新建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实行租金补贴。以签订的补贴协议为标准,采取两免两减半的补贴政策。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方米。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在补贴协议标准基础上提高20%。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8元/平米•月。补贴协议标准为4+4*{0.5*[(实际投资强度/最低投资强度)-1]+0.5*[(实际产出强度/最低产出强度)-1]}
第十二条 【税收减免扶持】对新建辣椒加工及制造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内资企业自交纳所得税之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财政扶持。对新建辣椒相关生产性服务性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上,除按照已有的国家及市级政策给予扶持外,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增资扶持】内资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内形成生产能力并已经投产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1.对内资企业增资,能独立核算的,对新增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不能独立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增资部分利润,对增资部分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80% 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2.内资企业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开发区给予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40%的财政扶持。
3.外资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上述条款基础上,给予高出10个百分点的财政扶持。
4.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研发扶持】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度。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办法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符合《遵义市人才引进与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享受相应待遇。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的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开发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品牌战略扶持】国家或省级行政机关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畅销)品牌称号的生产性企业,分别按国家50万元和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上市奖励】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费用50%的比例且累计不超过100万给予费用补贴。堆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200万的奖励,用于挂牌费用别。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贵州新蒲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 www.gzxpjkq.com/)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九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二季度末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贵州省、遵义市相关政策及国家级开发区产业扶持政策均适用于开发区,确保兑现。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贵州新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扶持上限】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不包括建设扶持)的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土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对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含代征代建的市政等公共设施用地,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行业建设用地定额。
2.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