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67 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随着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规 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规模企业在客观上已形成一定的“小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呈增多趋势,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甚至转变为刑事案件和群 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有效化解和预防此类纠纷,部分地方在加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方 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序,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全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建设“法治浙 江”、“平安浙江”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综治进民企”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本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下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企业聘任。百人以上企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百人以下企业可根据需要或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至少设立一名调解信息员。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工业 园区,以及规模较大的市场等,可以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车间(分厂)等建立调解小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 织应当根据辖区内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等情况,主动与相关企业进行联系,广泛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和 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指导和帮助企业单位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力争用两至三年的时间在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过程中,要指导和帮助企业 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确保人民调解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以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指导其按规定刻制专用印章,在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上墙公开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人民调解员开 展调解工作时应佩带人民调解微章。
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所负责对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业务建设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调解或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 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遵 守劳动纪律;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创建活动,预防 和减少矛盾纠纷;指导调解小组和调解人员的工作。对于因企业用工、劳资、工伤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同企业工会组织进行调处,并 协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及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指导企 业调解委员会准确履行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指导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程序和内容,准 确、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格式文书;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和指导企业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素质;指导和帮助企业人民 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矛盾纠纷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
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综治进民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 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协作与配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把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与企业工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企业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与工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要及时分析、研究企业人 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按照“规范组织建设、规范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的要求,扎实推进企业人 民调解工作,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总工会